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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》第6.2.3条关于设置防火门问题

 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6.2.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,墙上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,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,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.5.3条的规定: 

   1 甲、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;
   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;
    3 甲、乙、丙类厂房(仓库)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;
   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,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;
   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,宿舍、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;
   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。

按规范要求第4小点:“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,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;”,多层综合楼局部设置有杂物间和资料室,这两种用房是否需要做乙级防火门。

还有那些使用功能是属于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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